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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丽优宜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679731343U):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9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四村人民路朱紫门大街13号106)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1月取得深圳市伟宏翔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53130,发票号码为12858700-12858702,金额合计245,572.00元,税额合计41,747.24元,价税合计287,319.24元,货物名称为毛衣、牛仔裤等。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你单位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245,572.00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2〕582号),你单位无法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
(二)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三)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成本费用已作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五)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已付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合计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5,572.00元,你单位原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70,793.83元,本案检查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74,778.1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4,778.17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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