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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21年04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2007-09-10 (2026年9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公告2026年第22号第一条)
*财政部* *2007* *土地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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