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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2008-10-09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资抵债——债务重组,适用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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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换成ETF基金的税务处理
问: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情形1:A公司生产饼干,将本公司生产的100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7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100元。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情形2:B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0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饼干的售价为每盒100元。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B公司应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确认管理费用。

情形3:C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公司给10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情形1: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7,000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情形2: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10,000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情形3:在税务处理时C公司一是应视同提供劳务,按公允价格5000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二是按5000确认促销费用。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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