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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
【2011】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9号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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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0-0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嵌入式软件怎么退税

嵌入式软件是现代工业的大脑。可它在中国的地位曾经非常低,命运一波三折。由于某部门对嵌入式软件的认识不到位,完全没有认识到它在现代工业中的极端重要性,嵌入式软件没有跟同门师兄通用软件一样及时享受到应得的退税待遇。
1999年10月1日起,当时的独立软件(即通用软件),如WPS、中文DOS、中文Windows之类的,享受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0年7月1日起,国家加大扶持力度,独立软件享受按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05〕165号,明确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把嵌入式软件断然拒之门外。
也就是这一年,华为公司推出的高端路由器NE5000取得大订单;并且打赢了与美国网络设备巨头CISCO公司的专利官司,双方达成和解;全年销售额达到453亿人民币(82亿美元),海外合同销售额首次超过国内合同销售额,占58%。
在电信网络设备中,在因特网高端路由器中,嵌入式软件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华为公司,这个中国当之无愧的最大的嵌入式软件生产商,因为财税〔2005〕165号一纸文件,而无法享受软件产品退税,遭受了巨大损失。
一年之后,2006年12月20日,某部门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不愿作废财税〔2005〕165号,只发了个补丁文件财税〔2006〕174号,承认凡是分别核算硬件、软件成本的,按照嵌入式软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92号明确了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10%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今,财税界终于对嵌入式软件有了正确的一致的认识,嵌入式软件终于有了与之相称的江湖地位。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6%-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整机销售-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16%-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公式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顺序分为三类:
① 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与软件分别核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部分的成本。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知道了计算公式,知道了“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计算顺序,那么一定要注意财务上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注意与财税〔2008〕92号不同的是,当选择组成计税价格时,成本利润率不再要求≥10%,而是直接等于10%。
因此,对于定制机器老五建议可以采取第三种方式,按硬件成本的110%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批量生产的硬件设备,老五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即按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计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这个“货物”指的是整机,怎么算出其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那就看纳税人自己在财务怎么分摊软硬件价格。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的整机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最后算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乘以16%税率,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栏,再把软件产品的专用进项和分摊的进项税额也填在“即征即退”栏,当月申报纳税后,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税。

注意:嵌入式软件应当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具有资质的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企业从取得证书之日次月起开始申请退税,共有著作权也可以申请退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年份+Software Register首字母简称SR+序号;例如2013SR061697。
嵌入式软件须与硬件设备等一并开票,发票中需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致。至于软件产品名称是在发票中单列一行标明售价,还是仅在备注栏打印且不标售价,按照“法无规定、即是许可”原则,应该由企业自行选择,本着有利于企业产品销售的原则进行处理。

为什么说某部门曾经、目前还不懂嵌入式软件?
因为,金三还在闹笑话:企业必须归类软件行业,才能取得软件产品退税。
嵌入式软件生产商都是制造业好不好?比如华为、海康威视都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而特斯拉则属于汽车制造业。


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办
2021年09月24日 版次:07 作者:郭琪燕

近日,工业软件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石家庄(正定)国际会展中心举办。论坛上,工信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发布的《2021工业软件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工业软件产业迎来政策利好、人才汇聚、市场广阔等历史发展新机遇。实际上,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不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在享受该优惠过程中,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一定要提升享受优惠的“硬实力”。

1 掌握计算方法

从办税实操过程看,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先要准确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实际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只要掌握了公式,可以方便、准确地进行计算。

如果销售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如果销售的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 务必完成备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政策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换句话说,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须完成备案。

办理备案时,纳税人应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以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对于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做硬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纳税人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在“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模块进行办理。

3 确定软件产品销售额

在软件产品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比较特殊,通常与硬件一起以整套设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其中的软件部分,需要在设备总额的基础上,扣除硬件设备部分销售额,倒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其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是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三是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四是按成本加成法确定,即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部分的硬件设备销售额,是按顺序依次确定的,即前款不能满足就需要选用下一条件,在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都无法取得参照时,对硬件、机器设备成本加成10%,计算确认组成计税价格。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 关注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对外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可选择两种发票开具方式,一是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二是将设备和软件分行开具。

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时,企业须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销售额。具体纳税申报时,对在备注栏备注的软件部分,企业需要另外进行数据处理,因此,如果受票方对发票开具没有特别要求,笔者建议企业,尽量采用分行开具的形式,对外开具发票。

5 分别核算软硬件,准确分摊进项税额

准确核算企业经营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企业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的基础。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也要严格遵照规范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具体来看,对于水、电等难以直接划分进项税额的共同耗费,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6 认真完成增值税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正确完整

自今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

在具体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准确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项目销售额及进项税额,分别填列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相应栏次。填报准确后,相关数据将自动代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即征即退项目”相应列次。

★ 案例

甲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2021年9月,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80万元,当月共取得销售收入9620万元。其中,销售开发软件收入85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10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78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向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甲企业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那么,甲企业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多少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甲企业销售开发软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13%=1105(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780)×13%=28.6(万元),销售改造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收取客户维护费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5×6%=3.3(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销售额=8500+1000-780+65=8785(万元),进项税额分摊=280×(8785÷9620)=255.70(万元)。因此,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1105+28.6+8.45-255.70=886.35(万元)。实际增值税税负=886.35÷8785=10.09%,高于3%,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因此,可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886.35-8785×3%=622.8(万元)。

(作者单位: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软件业:即征即退政策要用对
2021年12月03日 版次:07 作者:李赢 郑美 张雅丽

近日,工信部发布《2021年1~10月份软件业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月~10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76814亿元,同比增长19.2%。从税收的角度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软件行业企业发展密切相关。要用好这一政策,企业需要做好一系列税务管理工作。

享受优惠有条件
◎适用主体为一般纳税人
◎适用产品分类别
◎享受优惠需备案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有具体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件”),该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实务中,一些纳税人不清楚受托开发的软件产品,是否属于政策适用范围。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即可判断。如果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那么,受托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如果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由双方共同拥有,那么,受托方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举例来说,甲软件公司2021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并取得了由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甲公司还受托为其他公司开发软件。受托开发协议中约定,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需向甲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80万元,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上述两项业务中,自行开发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受托开发的部分,由于软件著作权不归受托方所有,取得服务费不能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所以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要进行税务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包括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等。实际申请退税时,企业还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增值税申报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算对税额有讲究

◎产品类型不同,税额计算方法

和公式不同

◎准确分摊、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前文提到,100号文件对软件产品的类别做了明确划分。与此同时,软件产品类型不同,税额计算方法和公式也不同,100号文件里有着细致的介绍。

除此之外,在计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还有若干细节需要注意。

就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而言,企业应注意,销售软件产品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和培训费等收入,可并入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不属于软件产品的销售,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因此,日常税务管理中,企业要注意分开核算相关产品销售额。例如,对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应与其他软件产品分开核算,单独确认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应与硬件设备分开核算,单独确认销售额。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软件并开具销售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相关信息应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时,如果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发票,需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的销售额。

就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而言,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叠加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分摊、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无法划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共用的水费和电费,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尽可能自制分摊计算表,作为划分的依据。

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例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划分清晰的,应单独核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无需分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乙软件公司2021年10月自行开发并销售一款计算机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该软件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备案。当月乙公司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中,有1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购买软件产品开发专用器具发生的。同时,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优惠。

对乙公司来说,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单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500)×(10-1)=1.8(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8)×10%=0.28(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8+0.28=3.08(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3-3.08=9.92(万元),即征即退税额=9.92-100×3%=6.92(万元)。

后续管理莫忽视

◎退税款使用满足条件可税前扣除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享受过后,就代表事情完结了吗?其实并不然。企业还需强化后续管理,准确适用税收政策,最大程度减轻自身负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意味着,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过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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