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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互抵问题
问:企业既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的项目,也有其他应税项目,企业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能否相互弥补?
答:对于既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也有非减免项目的企业,首先应分别核算各项目所得或亏损,对于能准确核算减免项目或非减免项目盈亏的,允许盈亏互抵。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2.取得政府补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问题
问:A公司既从事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又从事其他应税项目,对于其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涉及节能节水项目的补助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答:对于享受减免所得的企业,其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与减免项目直接相关,则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如与减免项目不直接相关,则其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因此,鉴于A公司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政府补助与享受减免的节能节水项目相关,因此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此外,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得享受减免所得税收优惠。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3.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问: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如水泥、混凝土等,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该企业2018年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对于其利用废弃材料而减少废物排放的行为予以奖励,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答:考虑到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是对应税收入进行减计,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该补助是对收入的补偿则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如不是对收入的补偿而是对其他因素的补偿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优惠。上述问题中的政府补助是对企业减少废物排放行为的奖励,不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收入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
财政补贴拿到手,错误处理有没有?
2022年05月13日 版次:07 作者:张汝婷 石鑫娜
近期,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款项1.9亿元,按照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实务中,误把所有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企业税务处理中的常见现象。财政补贴作为国家一项积极货币政策,在稳经济、稳产业、促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财政补贴有其严格的税务处理规定,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财政补贴前脚到,税务风险后脚来”的现象。
风险点一: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2018年,当地实施重大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技改搬迁工程,A公司获得财政补贴1250万元。企业认为,该笔补贴属于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不过,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虽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但并未对该笔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
•分析•
财政补贴收入能否直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A公司来说,1250万元财政性资金,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计入应税收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风险点二: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案例•
B公司是一家粮食收购企业,政府2020年为该企业发放财政补贴100万元,该笔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已将补贴收入全部用于补贴项目支出,且计入2020年费用化支出。财务人员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00万元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予以纳税调减,并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务中,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本案例中,B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风险点三:错误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指标
•案例•
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设备的企业。企业2019年共取得营业收入23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500万元和财政补贴收入600万元。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本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却并未申报享受。经询问,企业在计算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时出了错。在具体计算时,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为1500÷(2300+600)×100%=51.72%。
•分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繁多,其中一些税收优惠的享受门槛,与企业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这之中,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一个关键条件,是高新收入占比应大于60%。在考虑财政补贴是否计入应税收入、何时确定为收入时,可能会对企业当期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是否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判定标准。
以C公司为例,能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财政补贴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这一指标中,分母的“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C公司正确计算结果应该是:1500÷2300×100%=65.22%。也就是说,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优惠政策,在计算收入比例时都要剔除不征税收入。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这里的企业收入总额,应包含财政补贴收入。
一言以蔽之,企业应准确归集、统计各年度符合不同优惠政策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企业收入总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错享漏享。笔者建议取得财政补贴的企业,在享受红利的同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精准掌握税务处理政策,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的合规管理,尽量避免财政补贴处理不当带来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磴口县税务局)
取得政府补助:不同情形下财税处理不同
2023年03月17日 版次:07 作者:郝明军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政府补助有助于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弥补企业发展短板,增加企业获得利益,盘活企业现金流。但在涉税实务中,企业如果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LED节能灯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地政府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对甲公司进行财政补贴。甲公司每销售一个LED节能灯,由政府出资补贴5元(不含税,下同)。该节能灯市场价格为35元/个,经由政府补贴后,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单价为30元/个。2022年第一季度,甲公司销售LED节能灯4万个,均已在2022年3月31日收到销售款,并在2022年4月15日收到相应的财政补贴。
乙公司也是一家生产和销售LED节能灯的企业。当地政府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向乙公司一次性拨付财政补贴40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生产设备购置。乙公司已在2022年3月20日收到该笔款项。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如果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应按照应税收入进行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据此,假设甲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22年3月计入应税收入,并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140万元(35×4)计入营业收入,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乙公司取得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在2022年3月,将400万元计入营业收入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收入,并在“不征税收入”栏次填入该数。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取得LED节能灯财政补贴收入,与其数量直接相关,故甲公司应确认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销项税额35×4×13%=18.2(万元)。乙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相关,也不是销售对价组成部分,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务处理
对甲公司来说,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公司销售产品密切相关,且财政补贴是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最终受益的是用户,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据此,甲公司在3月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1582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400000元,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2000元。
对乙公司来说,从当地政府取得财政补贴400万元,主要用途是生产设备购置,乙公司自己是实际受益人,且这项补贴是无偿的,因此,乙公司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采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计提折旧。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乙公司应借记“银行存款”4000000元,贷记“递延收益”400000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