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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资产重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未在文件中列明的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答复时间:2020-08-07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现行支持破产重整的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与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离,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现行关于破产重整债务豁免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
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
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依法先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推动破产涉税事项便利化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供给侧改革,促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我局联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试行)》,并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在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欠缴滞纳金和罚款处理以及破产清算、重整、重组等不同情形下的税收政策享受等方面予以明确,为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1、拟划转的负债中包含应交税费1,573,412.40元,纳税主体该怎么转移?
2、个别地区不允许含负债的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不知道当地税务局是否允许。
3、无偿划转印花税是否缴纳有争议。
4、划转中还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东分立,股票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原创 姜新录
近日,上市公司A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关于本次存续分立的相关股份过户和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分立中,A公司的股东甲集团分立成为甲集团(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在分立过程中,甲集团需要将持有的部分A公司股票过户到新设公司。那么在将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时,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财税〔2016〕36号提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由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上述文件仅列举了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等。因此,现行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征管中常有争议。很多人认为,在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除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甚至包括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那么,分立过程中的股票过户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的股票无偿转让政策呢?我们认为,虽然目前40号公告并未对“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行为进行定,但分立中相关方将资产过户到新设公司,取得了新设公司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因此也不能适用40号公告。
我们认为,借鉴“TOGC”规则(Transferof a 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即“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对符合“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行为,不论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其他无形资产,都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均应该不征收增值税。而且,由于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等于企业单项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如对单个资产征税,如何定价也是问题。
当然,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此问题,以避免税企争议,增加企业重组中税务事项的确定性。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权是否缴纳增值税有明确政策依据
2022年03月04日 版次:07 作者:邹胜
Wind数据库统计,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已完成资产重组12例,涉及交易金额619.95亿元。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于资产转让行为的不征增值税范围有具体限定,出于防控税务风险考虑,建议企业准确把握、分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2021年10月,因业务整合,B公司对A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双方完成资产重组。重组过程中,A公司将现有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一并转让给B公司,相关权利义务也由B公司完整承继。
A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可以适用不征增值税规定。
但是,笔者在审查相关资料时发现,A公司在重组基准日,审计报告中“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一栏的列示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1600万元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剩余400万元则为一项外购专利权。基于此,A公司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
对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货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除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是否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相关税收政策并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持续经营的前提,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无论转让标的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均应不征收增值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可不征收增值税。而未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列明的其他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A公司来说,其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的资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权两部分。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销售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软件产品属于货物类“1-06-03-01”,具体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不包括软件服务。因此,对于A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算机软件,应属于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可适用13号公告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外购的400万元专利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据此,专利权应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但是,无形资产并不在13号公告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列举的范围内,如果按照不征增值税进行处理,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建议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现行政策的覆盖面,除货物、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之外,目前暂无针对其他资产的不征税依据,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要准确把握、分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对具体业务存在困惑,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注意不是产出),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3)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业务的定义,业界普遍认为,13号公告所称的“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与会计准则解释中的“业务”实质相同。因此,在重组过程中,纳税人所转让的资产必须构成一项“业务”,才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不征税条件。
另外,13号公告明确“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并未提及划转的形式。但前面已经分析,划转已经在集团企业内部并购重组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是重组的常见形式之一。故笔者认为,只要其他条件满足,均应该给予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因此,该公司将相关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属于“业务”的转让,符合13号公告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做不征税增值税处理。
《CHQC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中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申报稿》部分内容节选如下:2016年 11 月 2
日,CHQC股东审议通过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将CHQC分立成两家公司,保留“CHQC有限公司”,同时派生新设“CXCH置业有限公司”。分立原因为:
CHQC在分立前拥有位于某某市某某镇的 10,059 平方米商业用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一幢临街商务楼,建筑面积为27,079.21
平方米。除少部分对外出租外,其余处于闲置状态。报告期内,公司未利用上述土地及房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为处置闲置非经营性资产、提高经营效率, 2016
年CHQC决定采用公司分立方式将该处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剥离。分立前后,商务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经过了法定的审批登记程序,产权不存在瑕疵,商务楼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审批用途一致。本次分立后,CXCH依法取得商务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因商务楼存在瑕疵或者违反房屋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
A、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之规定,.....
B、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 号).....
该申报稿未提及增值税的处理,故有可能CHQC按市场价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然后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分立企业CXCH全额做进项抵扣。如果把交易双方看做一个整体,这样处理显然税负更低,对企业更有利;而如果做不征收增值税处理,除节约现金流外,从税负角度看总体并不划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