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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税务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基本政策:
(1)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税务加速折旧政策
①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的仪器、设备税务加速折旧政策
①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适用于部分行业的所有固定资产税务加速折旧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
,对主营业务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类和“制造业”门类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税务最低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基本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明确:
①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③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基本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①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②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
③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部分行业企业(制造业行业企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新购进全部固定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税务最低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6号,2019年1月1日)
2.全部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6号,2019年1月1日)
A.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B.超过100万元的,可加速折旧
3.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财税[2014]75号,2014年1月1日)
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税务最低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A.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B.超过100万元的,可加速折旧
4.所有行业企业: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财税[2014]75号,2014年1月1日)
财税[2014]75号(2014年1月1日):
1.六行业企业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A. 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扣除
B. 100万元以上的加速折旧
2.所有行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A. 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扣除
B. 100万元以上的加速折旧
3.所有行业企业,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5]106号(2015年1月1日):
1.四领域企业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A. 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扣除
B. 100万元以上的加速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