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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沿革
1.2008年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同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三条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其他同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二条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同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同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