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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六、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八、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十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二)企业集团业务
  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无形资产
  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四)融资活动
  1.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五)财务与税务状况
  1.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3.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十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十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
  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况
  (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2)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2.价值链分析
  (1)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2)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4)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3.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2)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
  (3)对外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
  4.关联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
  (3)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5.关联劳务
  (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2)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十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六、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十七、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十八、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十一、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十二、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二十三、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二十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9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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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特别是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意见与建议,很多建议被最终成果所采纳。2015年10月,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顺利完成,并发布成果报告,这标志着BEPS行动计划步入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新阶段。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参与国必须完成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我们结合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发布了本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关联申报的主体
  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二)修订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时,增加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2.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3.在判断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时,提示性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明确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例如,丈夫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增加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例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但A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C公司持有该股权至2015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6.排除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三)增加关联交易的种类
  《公告》增加了一项关联交易类型,即金融资产的转让。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四)明确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
  国别报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告》将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1.报送主体为我国居民企业,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这里的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上述成员实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主要通过“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和“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三张表单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3.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4.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将使用英文填写的国别报告信息与其他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5.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以下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五)修改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本公告将同期资料分为三种,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就其全部关联交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公告》强调本地文档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包括:
  (1)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架构、业务描述、经营策略、财务数据、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等信息。
  (2)关联方基本信息和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3)关联交易明细、流程和定价影响要素等信息。
  (4)关联交易相关价值链的业务流、物流、资金流,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以及全环节利润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5)对外投资、关联股权转让和关联劳务交易情况。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7)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信息。
  (8)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4.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6.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计算本地文档准备条件的关联交易金额中。
  7.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8.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9.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特点
  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新版报告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填报的方式。其主要特点有:
  (一)架构合理
  新版报告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全部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填报,又可以手工填写。在电子填报情况下,可实现部分表格由企业日常电子表格台账自动导入功能,表间数据信息共享。既能独立体现各类关联业务往来类型,又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信息丰富
  新版报告表中既有关联业务往来信息,又有会计报表信息,同时还包括国别报告等信息,便于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税收风险分析时提取信息、数据。
  (三)繁简适度
  新版报告表虽有22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告表相近。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四)信息共享
  新版报告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表,将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电子申报系统整合,实现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信息的共享,大部分信息前后年度可以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地方相关规定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二、企业无关联方和关联业务,年报时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第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因此,企业没有关联方和关联业务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河南国税 2018年5月29日】


内地与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修订日期:2020年3月4日 来源:中国香港税务局
内地与中国香港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订立安排。该交换安排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终结日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部分所属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先前曾就上述会计期通知本局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的申报责任,并收到要求它们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如有关香港实体现因该交换安排而无须履行其申报责任,它们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本局。有关通知程序可参阅提交申报表指南的B.6部分。


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预防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如有关联交易,主动申报方为“上策”
2021年04月30日 版次:08 作者:刘霜 邹宏达 周挺

编者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要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可以预见,随着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依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将更加容易露出“马脚”。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履行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义务,防控潜在税务风险。

近期,多地税务部门通过在官网上发布消息,发送微信和短信等方式,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最基础性的文件资料,也是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导致发生税务风险的案例并不罕见。笔者梳理发现,其中比较普遍和高频的三个风险点是: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确判断关联关系、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典型案例◎
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A公司,长期向某境外企业B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但A公司从未报送过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0年,税务机关在开展关联申报专项核查工作时,发现A公司的名称与境外企业B公司的英文音译名称存在相似性,可能有潜在风险。随后,税务机关通过分析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确定居民企业A公司为境外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相关规定,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且双方的交易内容属于关联交易范围。经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认识到错误,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风险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按照加5个百分点计算。基于此,相关企业应当主动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如实、及时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没有持股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典型案例◎
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C公司自2013年起向我国T地区的D公司大量支付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费和职工工资费。税务机关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判断C公司与D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于是提醒C公司,若存在关联关系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是,C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与D公司之间无股权关系,不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均未发现C公司、D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关系。不过,税务人员却敏锐地注意到,C公司有多名员工来自T地区。进一步查阅对比C公司、D公司的公司章程后,税务人员发现C公司的3名高管中,有2名高管来自T地区,而这2名高管同时也在D公司担任高管。

◎风险分析◎
实践中,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存在持股关系才构成关联关系。对构成关联关系的几种情形不熟悉,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根据42号公告规定,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因此,C公司与D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并且双方的交易内容也属于关联交易的范围。税务机关对C公司进行了专项政策辅导后,该公司这才意识到问题所在,于是按规定补报了以前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承诺今后会主动、准确地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位于贵州省的某居民企业E公司主要从事货物的简单加工,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产品销售以出口为主,外销收入占其总收入的94%以上,并且其外销货物均销售给了境外关联企业F公司。税务机关对E公司的关联申报数据等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存在多项疑点:一方面,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长期偏低;另一方面,该公司利润指标异常,长期处于微利状态,利润率远低于国际上的同类企业;此外,E公司长期进行关联交易的境外F公司,设立在某避税地。

◎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进一步分析确认,E公司的关联申报内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于是通过第三方“全球上市公司分析数据库”,筛选出可比性较强的11户企业作为参照对象,按照四分位法、交易净利润法对企业合理营业利润率进行测算。经过沟通,税企双方同意按7.5%的利润率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2023-0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报送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企业与其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构成关联关系的判定可参考42号公告第二条具体规定。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国别报告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3.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4.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

请符合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登录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在页面左侧申报税(费)清册中选择“其他申报”—在右侧“申报表”列表中找到“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准备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报送方式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税务局报送方式:登录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左侧“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在弹出的对话框内选择需要上传的同期资料类型并完成资料上传。
温馨提示:根据14号公告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三、风险提示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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