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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附件2),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七、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八、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件3),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九、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参照文本见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二)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三)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四)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附件5)。

  十、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四)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实施联合监控。

  十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附件6),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二、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十四、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十五、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十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十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十九、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

  二十一、本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1.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2.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5.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6.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2016年10月11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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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本公告发布的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规定了预约定价制度,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预约定价制度及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但随着实践的发展,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公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本公告发布的目的之二是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特别是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成果转化,需要出台国内配套政策。本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另一方面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具体措施之一,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也有利于避免或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本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
  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三、信息交换是否会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保密性?
  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要求BEPS参与国交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同时也对信息交换的保密性做出了严格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严格遵守信息交换的有关保密规定,并接受G20和OECD的审议和监督。

地方相关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64号公告60题
1多选、中国现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哪些?
A、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答案( )
2多选、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哪些主要方面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A、交易类型
B、定价原则
C、计算方法
D、关键假设
E、经营条件
答案( )
3单选、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A、单边
B、双边
C、多边
D、以上所有。
答案()
4判断、中国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企业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可以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为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
A、正确
B、错误
答案()
5单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哪些关联交易?
A、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
B、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
C、所有关联交易
D、只适用于境外关联交易
答案()
6多选、预约定价安排具有如下优势:
A、为企业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从而带来经营及税收的确定性,也为税务机关带来稳定的收人预期;
B、降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及调查的成本,有效避免企业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C、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均衡发展,保障纳税人相关权益的实现;
D、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还能促进各辖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E、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还能使企业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避免被转让定价整的风险,并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答案()
7多选、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包括哪些阶段?
A、预备会谈
B、谈签意向
C、分析评估
D、正式申请
E、协商签署
答案()
8判断题、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属纳税年度次年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A、正确
B、错误
答案()
9单选、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A、税收法律规定
B、税收协定规定
C、独立交易原则
D、税收公平原则
答案()
10判断题、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5年。
A、正确
B、错误
答案()
11单选、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
A、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B、三年平均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C、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D、所有企业均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答案()
12多选、单边APA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A、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B、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C、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以及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D、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E、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答案()
13多选、双边或多边APA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A、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B、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以及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以及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C、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D、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E、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答案()
14判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APA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APA申请草案。
A、正确
B、错误
答案()
15多选、单边APA安排申请草案可以不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B、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C、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D、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E、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答案()
16多选、下列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A、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B、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C、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D、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预备会谈期间作出的简要说明不符合规定且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的。
答案()
17多选、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哪些方面进行预约定价安排过程中的分析评估:
A、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B、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C、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D、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E、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答案()
18判断,预约定价安排流程中的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但税务机关不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A、正确
B、错误
答案()
19多选、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B、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C、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D、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E、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续签;生效、修订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答案()
20单选、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A、5个月
B、6个月
C、7个月
D、12个月
答案()
21多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A、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
B、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要求;
C、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D、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
E、其他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有关情况
答案()
22单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10日、20日
B、30日、60日
C、30日、30日
D、60日、90日
答案()
23判断、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A、正确
B、错误
答案()
24判断、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不可以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A、正确
B、错误
答案()
25单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A、执行期满之日前60日内
B、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
C、执行期满之日后30日内
D、执行期满之日后60日内
答案()
26单选、预约定价安排采用()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A、加权平均法
B、简单平均法
C、四分位法
D、其他合理方法
答案()
27单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
A、四分位区间低位值
B、四分位区间低位值和中位值之间
C、四分位区间中位值
D、四分位区间高位值之上
答案()
28、判断、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A、正确
B、错误
答案()
29判断、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0判断、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但企业不能。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1多选、税务机关发现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A、企业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
B、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
C、企业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
D、关联方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
E、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
答案()
32判断、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提交任何资料。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3判断、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涉及的省税务局组织协调。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4判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5多选、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
A、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B、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
C、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D、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E、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答案()
36判断、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税务机关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7判断、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可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8判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
A、正确
B、错误
答案()
39判断、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
A、正确
B、错误
答案()
40判断、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A、正确
B、错误
答案()
41判断、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
A、正确
B、错误
答案()
42单选、单边预约定价的英文简称为:
A、BAPA
B、UAPA
C、MAPA
D、MAP
答案()
43单选、截止2021年度,我国已签署APA涉及关联交易类型中没有涉及的交易是:
A、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转让
B、劳务交易
C、资金融通
D、金融资产转让
答案()
44单选、中国发布的首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是哪个年度的?
A、2006年
B、2008年
C、2009年
D、2011年
答案( )
45多选、截至2021年底,中国APA签署数量实现“双百”里程碑,其中:
A、单边APA签署101例,
B、单边APA签署125例,
C、双边APA签署101例。
D、双边APA签署105例。
E、双边APA签署105例。
答案()
46单选、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1)统计数据涵盖的时间范围为
A、2003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B、2005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C、2006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D、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答案()
47判断、为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2017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被纳入强制自发信息交换框架。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48单选、税务机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
A、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
B、所提交申请的质量
C、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
D、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地区)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
答案( )
49多选、以下哪些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A、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B、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C、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的;
D、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E、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答案( )
50判断、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追溯期最长为15年。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51单选、我国税务机关与企业签署的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哪一年?
A、1995年
B、1998年
C、2001年
D、2003年
答案( )
52单选、2005年4月19日,中国与()签署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A、韩国
B、日本
C、美国
D、荷兰
答案( )
53单选、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历史上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时间是?
A、2007年4月20日
B、2007年11月17日
D、2008年4月20日
E、2009年6月3日
答案( )
54单选、2009年6月3日中国与哪个欧洲国家签署了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开启了我国与欧洲国家转让定价双边合作的先河。
A、荷兰
D、丹麦
E、英国
D、瑞典
答案( )
55单选、2022年,哪个税务局联合当地海关下发《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积极探索税务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的跨领域部分联合治理、协同执法,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
A、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北京海关
B、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海关
C、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广州海关
D、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上海海关
答案( )
56单选、截止2021年度,已签署APA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集中在:
A、成本加成法
B、交易净利润法—息税前利润率
C、交易净利润法—完全成本加成率
D、利润分割法
答案( )
57多选、APA的完成时间取决于很多因素,常见因素有哪些?
A、解决积压案件的力度、APA类型(单边、双边或多边)
B、APA涉及关联交易及有关问题的复杂程度
C、企业申请文本的质量
D、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审核速度、推进意愿和人员配置(双边或多边APA),疫情影响下的协商方式和效率
E、企业的配合程度(提供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等;
答案( )
58单选、截止2021年,我国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
A、亚洲国家(地区)
B、欧洲国家
C、北美洲国家
D、大洋洲国家
答案( )
59判断、从各阶段单双边APA的数据对比来看,处于意向阶段和申请阶段的单边APA数量远小于双边APA数量、这一指标一方面说明企业当前更愿意通过申请双边APA来获得税收确定性,同时避免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说明双边APA的受理和谈签工作量随着申请的增加而不断加大。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60单选、截止目前,我国尚未签署过的预约定价安排类型是:
A、单边
B、双边
C、多边
D、以上所有类型都签署过
答案( )

24号公告单边APA简易程序18题
1判断、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24号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2多选、单边APA简易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阶段?
A、预备会谈
B、谈签意向
C、申请评估
D、协商签署
E、监控执行
答案( )
3多选、在哪些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
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平均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且符合第42号公告规定的同期资料;
D、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E、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答案( )
4多选、企业申请适用单边APA简易程序时提交的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A、单边预约定价涉及的关联方及交易
B、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C、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D、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E、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答案( )
5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
A、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B、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C、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D、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E、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答案( )
6单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单边APA适应简易程序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答案( )
7单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内协商完毕。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答案( )
8判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需要计入上述6个月内。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9判断、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以后还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APA简易程序安排。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0单选、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 )年度的关联交易。
A、1至2个年度
B、2至3个年度
C、3至5个年度
D、5至7个年度
答案( )
11判断、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的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不能重新按24号公告规定申请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而应按64公告申请单边APA。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2判断、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单边APA简易程序。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3判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2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适用单边APA简易程序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4判断、适用单边APA简易程序的如果24号公告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5判断、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准备,并在申请单边APA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资格。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6判断、自企业提交单边APA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其提出续签申请的企业不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7判断、只要企业符合申请适用单边APA简易程序的条件,且在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中还包括了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就可以申请通过简易程序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A、正确
B、错误
答案( )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的生效日期是( )
A、2016年12月1日
B、2017年6月1日
C、2021年9月1日
D、2022年1月1日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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