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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总局解读
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编码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提醒:不征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6开头的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解读
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026年9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公告2026年第25号附件)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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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相关文件
1.增值税、营业税:国税发〔1999〕40号(废止)
2.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
3.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
4.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8号、国税函〔2007〕1145号
5.《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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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艺术品5月拍卖成交额同比增长17.31%,环比增长663.48%,原因之一是——
代拍免税文物艺术品可全额开票啦!
2020年07月21日 版次:04 作者:魏军 戴旭峰
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公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5月,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额2.71亿元,同比增长17.31%,环比增长663.48%。笔者认为,文物拍卖品开票问题得到明确,是此次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额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直以来,文物艺术品拍卖能否开具全额发票,困扰着拍卖行、委托方和购买者。自5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困扰行业的这一税务难题得到解决,给予了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可按落槌价开普票
张先生收藏了一些邮品钱币,现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拍卖这些收藏品,并委托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双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拍卖公司要对张先生的身份进行保密。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张先生委托拍卖的这些收藏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曾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废止了上述规定,同时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自2018年7月25日起,拍卖行受托代拍拍卖品,能否按照拍卖品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应税或免税发票,又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与此同时,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9号公告发布前,按照规定,应由委托方负责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显然与买卖双方的身份保密要求相悖。拍卖品的开票问题陷入了困境。
9号公告发布后,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增值税开票问题有了更清晰的政策规定——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将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拍卖行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填写“免税”字样。结合上述案例来说,现在乙拍卖公司可按拍卖品落槌价,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同时向委托方张先生开具服务费发票,但仅就其收取的服务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委托方和购买方对其身份保密的要求,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行在开具发票后,应注意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的留存备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等。
准确界定开票范围
根据规定,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9号公告所规定的文物艺术品时,首先应该区分委托方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与拍卖文物艺术品有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以及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若委托方委托拍卖行拍卖古旧图书,或者委托方是文物艺术品的个人收藏者,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这种情况下,拍卖行才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就代收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拍卖行不得开具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收藏者,仅限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个人”,如果该个人收藏者为“个体经营者”,则其委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应征收增值税。
举例来说,丙公司委托乙拍卖公司拍卖一些增值税应税艺术品,同时要求乙公司对其身份进行保密。由于丙公司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现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拍卖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应由委托方(即丙公司),按照所收取的拍卖价款开具给购买方;乙拍卖公司不得代为开票,只能就其收取的拍卖手续费或佣金,依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究竟哪些拍卖品属于免税文物艺术品,相关政策文件的定义还比较模糊,并没有明确规定文物的年代、科学价值或者历史价值,拍卖行财务人员要关注所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究竟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做出准确判断。
关注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值得拍卖行注意的是,当委托方为个人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拍卖行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拍卖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具体来说,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行和个人委托人须注意整理和搜集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38号公告中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前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
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交易涉税热点问答
2022年07月29日 版次:06 作者:
近日,随着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的出台,不少纳税人缴费人关心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涉税内容。本期选发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热点,供读者参考。
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问: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税率有何新规定?
答:自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怎么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9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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