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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文件: 2.适用范围(第三条)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不适用范围:第三十条 转让从上市公司 3.征税项目(第四条) 财产转让所得 4.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原值的确认:第三章 5.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6.扣缴人的义务(第 六条) 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7.交易价格: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8.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一条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9.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第十四条 1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二条 1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第十三条 12.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13.被投资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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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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