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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个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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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适用范围(第三条)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不适用范围:第三十条

转让从上市公司

3.征税项目(第四条)

财产转让所得

4.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原值的确认:第三章

5.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6.扣缴人的义务(第 六条)

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7.交易价格: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8.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一条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9.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第十四条

1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二条

1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第十三条

12.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13.被投资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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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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